20日晚18時24分,一殘疾男子在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B出口外銀保自制炸藥,經確認,該男子為山東菏澤人冀中星。昨日,北京警方確認已對嫌疑人冀中星正式刑拘。(7月22日《新京報》)
冀中星事件讓本來盯住瓜農事件的輿論矛頭一轉,幾乎全部指向了東莞市委市政府。各大媒體的新聞調查圍繞冀中星是否因毆打致殘、那10萬元是否為賠償等話題展開。冀中星在這起事件中,可以稱為一個徹頭徹尾的弱者。根據新聞報道稱,他已經對社會失望到絕望。在無數人同情冀中星,對他的遭遇表示不平時,我們看到了媒體的巨大能量。在輿論密切的“死盯”之下,真相通常可以很快大白于天下、受害者的冤屈可以得到申訴、每一個關注新聞事件的公民也會得到伸張正義的慰藉。但同時也不能忽視他的負面效應,如果說他是弱勢就忽略了違法的現實,這樣的因果背后的邏輯卻是可怕并且非法的。
媒體在對冀中星的身份進行定義時,他除了弱者、受害者、蒙冤者之外,不能忽視冀中星同樣是一個擾亂了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自媒體能力毋庸置疑,但是同時又有——一味同情而忽略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的“單線條”思維弊端。昨日北京警方透露,7月20日首都機場爆炸案嫌疑人已被刑拘。警方已對嫌疑人進行訊問,包括如何來京、如何到達機場、是否有人協同作案、爆炸物在來京前還是來京后制作等問題。許多人把精力集中在了抱怨一些執法機關在“抓人”方面出兵神速,一些司法機關卻遲遲不能為冤案平凡上面,這并無不妥。但是我們不能縱容以任何形式出現的“犯法”,這與犯罪嫌疑人所背負的東西無關,它只關于一個文明社會對法制底線的分劃。
與“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應的還應該有一句 “冤者觸律與平民共論”。全面的身份判斷,不應影響我們對冀中星冤屈原委的徹查。相反,我們更不應該因冀中星背負了冤屈而忽視他觸犯的法律。在報道中,對一個人多一面的還原再判斷,會讓我們的正義看起來更真實、也更可信。
在這種共識之上,媒體除了不停追蹤冀中星案件后面的盤根錯節,同樣要警惕在報道中產生的“犯罪示范效應”,要給社會展現一個更立體的報道而非臉譜化的描繪。如果為吸引受眾關注而采取渲染性的做法,無疑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黃色新聞泛濫的美國媒體的翻版。新聞事件的擴散自然取決于媒體報道的角度,如果是對事件的原委、暴露的問題進行評訴,可以帶給社會更加理性的思考,而如果對一些犯罪行為的細節描述過于詳盡,對一些謬誤的邏輯賦予更大的合理、甚至合法性,則有可能在不經意間讓一則新聞報道具有了可怕的“犯罪示范性”。
“犯罪式維權”是一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極端行為,不可取更不值得宣揚。它既給當事人帶來了不可挽回的傷害,同時增加著社會戾氣。我們不應沒有更好的方式方法去處理矛盾和沖突,這其實僅需要一小部分執政者的智慧,更多的則決于執政者的誠意。
冀中星事件里,“上訪”、“冤屈”、“傷害”等等我們熟悉而又敏感的新聞詞匯頻頻出現。想必冀中星遭受的傷害很快會有個說法,這種快速反應或許給了許多“訴冤無門”的人提供了一條新路徑。多年維權無門,似乎只有這種不惜以自我毀滅的行為才能換來公平和關注,這種“逼上梁山”的出現,已經是一個社會的悲哀,我們看到關于制度的反思和改革更加迫在眉睫。
總之,在新聞事件中,媒體的報道方式和角度事關重大。對新聞事件進行客觀、真實的還原遠比一條聳人聽聞的標題、千篇一律的通稿更有價值;一次對于根源的探問追溯遠比一次粗淺的批評喊話更有內容。如果因為主觀判斷的狹隘,遮蔽了客觀事實,那我們所談論的“思考獨立性”與“媒體客觀主義”,永遠只能是說說而已。(楊公振)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