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將在4月23日到25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審議。19年來的實踐表明,消費者維權難的情況依然普遍存在。19年過去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終于盼來首次大修。消費者概念范圍的擴大、懲罰性責任的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以及是否規(guī)定消費者反悔權等問題,都是此次修法的爭議焦點。
消費者維權有多難,且看看商家有多傲慢便知其一二。近日,某個山泉質量風波持續(xù)發(fā)酵。該山泉一個月來接連陷入“質量門”事件,先后被曝出有黑色不明物、棕色漂浮物,以及“水源地垃圾圍城”等消息,隨后該山泉發(fā)布聲明稱競爭對手蓄意抹黑,把所有質量門歸咎于對手陷害。昨日更有消費者爆料,該山泉水站送假水,主管上門確認后稱無需大驚小怪,手上起碼有一兩千個類似的投訴。最多只能以假一賠十的標準進行賠付,但此后再也不給該消費者送水了。企業(yè)對自己身上存在的問題洞若觀火,卻毫不正視問題本身,不僅對市場最關心的質量問題沒有合理解釋,無視消費者利益,還以競爭對手、新聞媒體蓄意謀劃操縱負面報道來為自己開脫。到底是什么樣的一種底氣可以讓企業(yè)如此蠻橫?
顯然法律的漏洞與滯后是企業(yè)底氣十足的原因之一。上世紀90年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距“消法”通過前一個月,“第四十九條”仍未有著落。懲罰性賠償的第四十九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也就是現在俗稱的“假一賠二”,這在當時算是法律的一大進步。但世易時移,現在看來“假一賠二”的懲罰性責任一點不具震懾力,即便是《食品安全法》中的“假一賠十”,多少商家同樣毫不畏懼。消費金額小,前來索賠的消費者鳳毛麟角,索賠款對商家而言不足一毛。但為了這個“假一賠二”或者“假一賠十”卻要耗費消費者大量的時間、金錢與精力。提高“消法”的懲罰性責任,同時降低消費維權的程序與時間成本,應當成為“消法”此次大修的首要目標。首先,設置最低的賠償金額,只要消費者的投訴經法定程序確認屬實,經營者便必須至少賠償最低金額,增加經營者違法成本。其次,取消“故意欺詐”作為對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之一,增加經營者的注意義務。“消法”的立法目的是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以實現社會主體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觀點看,對于預防損害的發(fā)生,由經營者提高注意程度,主動采取預防措施,其經濟和社會成本遠遠低于由消費者進行預防。把注意責任轉嫁給消費者,并不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
長期以來,為了發(fā)展經濟,在立法以及執(zhí)法上基本采取了鼓勵和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利益的措施,這無形中忽視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使得一些企業(yè)越來越不重視產品質量,有恃無恐地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個別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追求稅收而縱容保護產品質量低下的企業(yè),這使得消費者更加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些年過去,已不再是物資匱乏的年代,對于市場經濟良好環(huán)境的追求、對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應該成為立法首先關注、優(yōu)先傾斜的議題。如立法能秉持這樣的核心價值,對消費者而言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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