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早上8點半,趙女士在大板橋中心醫院做產檢,發現胎兒已停止胎動2天,醫生建議她去大醫院做手術,沒想到從下午1點多鐘開始,她先后輾轉到昆明市延安醫院、市婦幼保健院、省第三人民醫院求醫,都被以“沒有引產藥水”、“沒有床位”的原因拒收。(10月27日都市時報)
幸運的是,最終在昆明電視臺記者的干預下,武警云南部隊醫院收治并為趙女士成功完成了手術,救下了大人,可胎兒早死腹中。
這則新聞不忘在最后交待,胎兒的死亡不怪醫院之拒收,而是因為該孕婦帶環懷孕,情況特殊,胎兒早已停止胎動。但3家醫院接連拒收高危孕婦的行為,還是讓公眾擔憂。要是因此而導致大人小孩一起死亡,誰該承擔責任?
醫院拒收重病病人,這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情了,這樣的新聞在我們這個轉型社會正在變得平常,原因大家很清楚,是緊張的醫患關系所致,也與醫療行業醫德缺失不無關系。
遇到一個危重病人,如果一家醫院確實無能為力而建議患者赴上級醫院,這是合理合規的方案。可問題是,現實中不是這樣,許多病人的病情并非不能治療的疑難雜癥,只是有正常的醫療風險而已,許多醫院因為懼怕患者“找事”便故意找借口將她們拒之門外,像趙女士這樣的情況,第一家醫院完全可以做出處理,可他們就是故意拒絕,隨后2家醫院則“如法炮制”。
人命關天之時,救死扶傷的單位竟是這般絕情,這是為何?教訓使然。我們的社會發生了太多讓人“心寒”的醫鬧事件,許多醫院大為頭痛,他們教育醫生要特別警惕那些可能給醫院帶來經濟危險的患者,寧愿拒收,寧愿危重病人死亡,寧愿背負無醫德之名,也不積極履行自己的應定義務,多少患者就這樣離開人世!在醫院與患者的較量中,患者永遠是受害者,而出現這種我們不愿看到的情況,不能全怪醫院,患者亦有一定的責任。
如何規治這一不正常的醫療行為?還是得靠法律,在一個法治社會里,法規和法律是一切不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最終裁判,除此別無它法。
我們的刑法必須對那種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的各種“見死不救”行為做出規制,特別是對那些負有法定救助職責的執法部門和醫療部門,還有那些無端到這些部門“無理胡鬧”的各種心懷不軌的違法者。
對這兩種行為,必須給以雙重打擊,否則,這一局面難以改善。像這種完全可以給以應有治療的病人,如果醫院拒收導致患者死亡,必須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醫療機構“草菅人命”的法律責任,如果醫院盡到了其醫療職責,而發生了無法預見的正常醫療事故,患者因為正常的后果而“胡攪蠻纏”,我們的司法機關則應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對那些違法犯罪的醫鬧堅決予以打擊,絕不能手軟,因為他們危害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怕醫鬧,不應當成為我們醫療機構逃避救死扶傷職責的借口,而“醫鬧”也不應成為一種謀求不法利益的正常社會行為。
從法律上來說,對醫療行業我們不能用普通服務行業的經營原則去規制,應當大大高于這個標準,這是人性和人權的基本要求,因為醫療承載著全國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承載著我們這個社會的基本底線。一個法治社會必須盡力讓每一位公民多活一天,多幸福一天,遲死一天,少痛苦一天,這才是真正的民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之后,結合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我國的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正在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軌道,全國法院受理的各類醫療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就是明證,但調整醫患關系的法律法規仍須更加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擺在我國立法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我們相信,這一全社會普遍重視和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一定會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更加健全而圓滿解決。醫者仁心,非法治不能喚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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