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一村民為征地補償與當地“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后又與現場民警發生沖突。當地調查組通報稱,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脅之后開槍,一村民當場死亡。記者調查發現,該事件源于占地糾紛。興隆臺區有關部門在沒有和村民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且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違法強拆,導致矛盾迅速激化。
前天,盤錦市成立調查組并發布消息稱,民警開槍是因為村民暴力妨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經鑒定,開槍民警槍支使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這個結論很簡單,但藏著大問題。民警向村民開槍,是因為村民暴力妨礙民警執行公務。請注意,這里有個詞非常關鍵:“執行公務”。對這個民警來說,我相信他是在“執行公務”,沒有上級安排或領導指派,他荷槍實彈跑到拆遷現場干啥?但此“公務”,確非民警職責范圍之事。民警公務即為警務。而民警參與征地拆遷斷然不是警務。這一點,可參見公安部《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再請注意,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是屬“非警務活動”。
這里可以先就公安部禁令作點分析。征地拆遷涉及民生,社會關注度非常高。難度再大,問題再多,終屬人民內部矛盾。這種性質決定了征地拆遷,必須“協商解決”。而民警一旦介入,意味著拆遷戶與政府或開發商之間平等的權益關系被打破。為了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對于政府或開發商的要求,拆遷戶不會輕易答應,甚至不排除有各種抵制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民警的出現主要就是針對拆遷戶。出現了就有可能出手,一出手,就把“人民內部矛盾”演化成了“敵我矛盾”。
公安部嚴禁民警出現在征地現場,可能就是為了避免激化矛盾,影響到社會和諧穩定。公安部的規定,實際上是進一步強調了法律對警察權力的約束。人民警察法已經對民警的職責范圍作了詳盡規定,任何拆遷行為的執法主體都不是公安機關。因此,人民警察要有自己的立場和主張,不應成為執行政府錯誤的“急先鋒”,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在看來,公安部的這一嚴規并未得到貫徹,在許多公開報道的暴力拆遷事件中,都可見民警的影子。
《意見》指出,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問題出在哪?出在地方政府把握著地方公安機關的人財物,公安機關在地方政府的屋檐下,不得不低頭。雖然公安部有禁令在頭上,但解決不了當下的人事、財政和經費保障,因此地方公安不得不服從于地方政府的指令。所以,很多時候,民警參與征地拆遷是迫于無奈,是奉命行事。
只有當公安民警依據法律行事,對于地方政府違法命令敢于說“不”,公正執法才能得到保證,征地拆遷現場也才有可能不見民警的影子。這一天,任重道遠。
最后提醒一下,盤錦對民警開槍致村民死亡事件進行“善后”時,千萬別忘了找出那個下令動用警力參與拆遷的人,對照公安部的規定嚴肅究責,否則把公安當“家丁”使喚的現象會越來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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