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救助更多廖某的,還是法律和司法本身。對廖某而言,就算無法退贓也同樣應從輕。從輕不是拼錢,也不是拼悲情,而是講證據依法律。
5年前,下崗工人廖某的妻子患上尿毒癥,為讓妻子活下去,廖某私刻醫院公章,并用假公章到醫院給妻子做了將近4年的“免費”透析。日前,廖某因詐騙罪受審,檢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3到10年。
廖某為救妻不惜以身試法,雖令人同情,但其行為涉嫌犯罪并無疑義。檢察官求刑3年至10年,不能說是對廖某冷漠,實是于法有據。此案涉案金額高達17萬余元,在刑事司法中已屬“數額巨大”,這正是最令人糾結之處。
當然,廖某也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比如,他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對社會沒有造成較大危害。這都意味著,廖某至少可以在量刑幅度的法定范圍內從輕。在我看來,“判三緩五”是既合乎法度又不失情理的選擇。一是3年有期徒刑并未超出法定量刑標準;二是廖某具備緩刑條件。依刑法規定,適用緩刑的一般標準是:被判處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除“判處3年有期徒刑”外,其他緩刑條件廖某都具備了。
事實上,圍繞此案的“情法沖突”有被夸大的傾向。法不外乎人情,司法機關目前對廖某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這讓廖某在接受庭審前可以照顧妻兒。從廖某涉嫌的違法事實看,他并非暴力犯罪,亦非累犯。既然合乎取保候審的所有條件,為什么不取保呢?
我不太同意一些媒體刻意渲染“情法沖突”。至于一些“好心人”大力呼吁“法外開恩”,更是對法律、對司法的雙重誤解。廖某一案并不需要“法外開恩”,對廖某取保候審,本屬合法;若法院對廖某適用緩刑,同樣合法。一言以蔽之,廖某一案依法從輕足矣。
據報道,珠海政協委員陳利浩向廖某捐贈17萬余元,希望廖某盡快退贓,以便在量刑上有所幫助。據稱之前法官對廖某也有“退贓從輕”的提醒。老實說,我不太認同這種司法規則,理由很簡單,難道沒能力退贓就只能被重判?
這其實是另一幕悲情。廖某因得到社會捐助就有了從輕的機會,這機會來得太過偶然。廖某是不幸的,先有自己下崗后有妻子重病,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但他又是幸運的,至少他得到了輿論關注。其實,像廖某這樣的悲情每天都在上演。除了少數個案因機緣巧合為公眾熟知外,更多的苦難只存在于當事人的心里。輿論救得了一家,救不了所有。
能救助更多廖某的,還是法律和司法本身。對廖某而言,就算無法退贓也同樣應從輕。從輕不是拼錢,也不是拼悲情,而是講證據依法律。法本容情,就請別再人為把法推到情的對立面。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