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時代對錯案實行責任“連坐”,實質就是對行使公權的失職瀆職行為追究連帶責任,以嚴格司法權的規范運行。
“為什么我們的法官老出問題、判錯案?是我們的院長把這樣一些不稱職的法官留在了法官崗位上!”7月11日,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在該省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會議上的這一問一答,雖然尖銳,卻發人深省。
把脈問診,河南高院開出藥方:追責的棍子“一定要打到院長的身上才行”,“只有院長真正意識到,抓不好審判管理就是你失職,才有可能不出現這樣的案件。”
問責,我們從不陌生。從2003年“問責年”開始,在公共安全、重大責任事故中,問責失職瀆職官員,正發展成為一種成熟的政治生態。但司法工作中,辦案錯誤,能否問責、問責能否成為一種常態,卻是一個新的話題。
與封建社會個人犯罪“株連”制度完全不同,法治時代對錯案實行責任“連坐”,實質是對行使公權的失職瀆職行為追究連帶責任,以嚴格司法權的規范運行。發生錯案,問責領導,目的就是通過責任倒逼,督促每一個訴訟環節都能秉公執法,進而共同守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
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中,承辦人固然是案件裁判的第一道關口、第一責任人,但是,“上級指令”、“集體決定”也往往是司法工作無法逾越的程序。“合議庭合而不議,合議制度形同虛設;庭長、院長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審委會討論案件走過場、走形式;審判管理只是個擺設。”面對尷尬,讓所有司法決策環節都為且只為自己的重大過錯行為埋單,發揮各個司法環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作用,對于提高辦案質量、預防錯案發生,具有制度性價值。
法官辦錯案,問責院領導,并不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有關于領導“引咎辭職”的明確規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七條也作出了類似規定。《法官法》更是明確規定了應對法官給予懲戒的各種禁止性行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頒布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則對此進行了細化。在這樣的背景下,河南高院今年4月發布了《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對造成錯案的法官實行終身追責,即便當事法官已經升職、離崗、辭職、退休也照樣予以追責。3個月之后的今天,河南高院還擬“深追”:案件質量再出問題,不僅追究辦案法官的責任,還要追究主管領導直至院長的責任,對后者的追究放在首位。
一個“終身追責法官”,一個“先行追責領導”,我們不敢斷言河南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一定能夠鎮住“錯判”,但有理由期待,雙劍合璧之下,面對“錯判”就可能付出政治生命、職業生命和個人自由的代價,重視建立科學的審判管理體系、強化審判工作監管力度的院長將越來越多,斷案中草率行事、“眼睛花了”甚至徇私枉法的法官將越來越少,司法權威也由此進一步樹立。
而這樣的期待,希望不僅僅出現在河南,還能在更多地區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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