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電視臺報道,四川眉山十余名考生高考志愿遭篡改案告破。經過公安部門的偵查,四川三河職業學院的老師李某和萬勝高中教導處副主任涉嫌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已經被公安機關刑拘。此外,合江少岷職業技術學校的老師兼招生工作人員涉及此案,也被刑拘。
一到高考季,相關高校對生源的爭奪也進入白熱化。然而,偷偷地批量修改考生高考志愿,此前還并不多見。四川眉山出現的這起篡改高考志愿案件,不僅給考生和招生部門提了個醒,也給司法機關出了道難題。
毫無疑問,篡改考生高考志愿,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尤其是在未能及時發現,按照被篡改的志愿進行統一錄取后,對考生造成的不良后果極為嚴重。要有效打擊這一非法行為,就涉及對篡改行為的定性和處罰問題。那么,篡改考生高考志愿是一般違法行為,還是構成犯罪呢?如果構成犯罪,該當何罪呢?
篡改考生高考志愿,不僅侵犯了考生的教育基本權利,妨礙了考生的選擇自由權,還破壞了我國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正常秩序,損害了高考招生制度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同時還可能間接侵害考生的經濟利益,改變考生的一生命運。其行為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從危害后果來看,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行為,涉嫌何罪,很值得探討。警方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三行為人實施了刑拘,是否適當呢?當然,三人既非考生的近親屬,也未獲得考生授權,其獲得考生“三號一碼”(即考生的報名號、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及密碼)的行為顯然是非法的,完全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但需要指出,非法獲得考生個人信息在篡改考生志愿過程中只是一個手段行為,卻并不是行為人的最終目的(其目的顯然是篡改考生高考志愿,以非法得到生源)。按照刑法理論,并非不可以對手段行為進行定罪,但在此案中,以手段定罪量刑顯然無法充分保護篡改志愿行為已經侵害的公民教育自由權和國家招生考試正常秩序。
嚴格而論,應當對“篡改考生高考志愿”這一核心行為進行定罪量刑。只有這樣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刑法理論,才能罰當其罪。但非常遺憾的是,就目前情況看,查遍我國現行刑法,并沒有一個適合“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罪名,我國高考招生錄取工作遠未走上法治化的軌道。迄今為止,我國尚無一部系統完整的考試法來明確考試違法和犯罪的行為標準和界限,對高考中的嚴重危害行為還無法“入罪”。因而,警方以涉嫌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上述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已經盡了最大努力了。
從這個意義上講,這次四川眉山出現的批量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嚴重違法行為,是對我國考試立法的再一次呼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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