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太子奶總裁李途純的律師向媒體發布消息,李途純在被拘15個月后已于上月無罪獲釋。經湖南株洲檢方認定,李途純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借款行為,屬于單位籌集資金和民間借貸性質,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事實不清;3項罪名均不符合起訴條件。據以決定不予起訴。
李途純再次受到關注,很大程度在于民間借貸問題在當前引發的爭議。表面看來,李途純的無罪釋放,與那些以民間借貸自辯,但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抑或集資詐騙罪受到法律制裁的其他商人,形成一種巨大的反差。
客觀地說,針對不同案件事實和取證情況,審慎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對不同的人不同行為的性質有不同的認定結果并無不妥,發生在李途純身上的結果,也不可與其他裁定簡單類比。
不過,從另一個層面看,外界的反差感折射著民間借貸本身的復雜性,需要回到認識的起點思考民間借貸行為,其所系絕不僅是李途純個人的命運,或者不同個案判例引起的法律公正之爭,而是不可回避的中國金融現實。
雖然沒有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專門法律法規,但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就民間借貸的規定,并沒有完全定性為非法,其中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是成立的。事實上,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有益補充的地位也是被承認的。在這樣的前提下,民間資本有了自由通行的渠道,在可能難于覺察的潛流運行。
一般而言,確定一個民間借貸行為有沒有違法,往往發生在資金鏈斷裂,債務人逃避債權人債務或者無力清償債務之時。也就是說,普通民間借貸即便游走在罪與非罪的灰色地帶,只要不出問題,民間借貸互信繼續維系,合法性問題就并不那么迫切或突兀。而一旦出現問題,維持多方穩定關系的資金流動不暢,合法性問題就成為理所當然的源頭。不明確的法律地位與非強制管制,民間借貸行為“罪與非罪”的問題,無形中轉化為“成與敗”的問題,讓一些個人、經濟組織產生“賭一把”的心態。
對于那些明確為非法的民間借貸,它們的長期大量存在已經是一個客觀事實,這個事實是民間融資現狀的呈現。應當說,在經濟形勢總體趨好時期,正常的金融借貸尚不會有問題,但當形勢趨壞,銀行“趨利避害”地追逐政府、大型企業貸款項目,而承受更大市場風險的中小企業卻難于得到資金支持,不得不轉而投向民間借貸。惡性循環下,資金鏈斷裂跑路現象頻頻,中小企業之間短期拆借形式被斥為“罪惡之源”。然而很多時候,這很可能是現有市場環境下僅有的選擇。
中國經濟繁榮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民營經濟的繁榮,民營經濟的困境反之也影響到中國經濟未來的命運。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優勢,確立民間信貸的合法位置,改變現有的“偏窄”的金融結構,給民營經濟更多的成長空間,關系到中國經濟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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