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北京等21城市消,聯合向全國人大法工委發出建議,呼吁在消法修訂過程中,明確消費者組織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和主體資格。
前段時間,民訴法修訂草案已經賦予了社會團體(包括消協)公益訴訟的權利,21個城市的消協“上書”顯得意味深長!吧蠒奔润w現了消協對社會團體公益訴訟權需求的急切心情,另一方面,“上書”也可能是“不得不為”的舉措。
在民訴法草案中已確定的社會團體公益訴訟權,再加上此次“上書”的助推,消協將擁有公益訴訟的資格,這一點應該順理成章。但更需要洞見的事實是,即便公益訴訟權到手,它也有賴于一個“健康”的消協去實現。所說的“健康”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廣泛的社會參與性,擴大發言群體,二是組織架構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以此對照,很顯然的事實,現在各個城市依賴于行政撥款、權力尋租色彩濃厚且辦事效率不高的消協與“健康”都有較大差距。如此看來,此前緣于團體公益訴訟權缺失而造成的維權“公地悲劇”能否徹底擺脫困境,仍然存疑。
僅以消費公益維權而言,如果加以比較,個體的熱情與動力也是遠甚于消協這樣的社會團體的。究其原由,倒不全因為消協當下運作的局限性,更在于個體的“權利被侵犯痛感”更強烈。無論是在新聞中,還是于個人的生活經驗中,我們都不難見到一些“孤膽英雄”,可是由于缺乏足夠的法律資源支撐,他們雖令人敬佩卻也顯得悲情。這次民訴法修改首次賦予了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事實上也就是將個體公益訴訟權排除在外,顯存瑕疵。
正因為如此,倘若說消協在試圖展現其以自己努力推動社會法規進步的自覺,那么,它現在最應該做的,其實并不是一個近乎重復式的“爭取消協公益訴訟權”的“上書”,而更應該呼吁民訴法增加與激活個體公益訴訟權。 (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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