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9月6日《人民法院報》報道,王某因違反公司規定,與公司其他員工建立戀愛關系被解雇,王某不服,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5萬余元。近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勞動爭議糾紛,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被告公司的答辯很有意思,摘錄如下: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且王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有該條款,王某應當知曉該規定,公司依照單位規章制度作出的開除處理決定并無不當,不應向王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好一副照章辦事、理直氣壯的模樣!也許在他們眼里,公司的規定就是“圣旨”,任何人不得抗命。至于法律怎么說,他們壓根是不關心的。
這種單位可不少。希望法院的判決,能給他們醒醒腦,讓他們明白:罔顧法律,亂定的“規矩”“禁令”,不過是一堆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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