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美堂
9月2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并擬于10月下旬舉行聽證會。在征求意見稿中,對汽車“三包”作出了規定并征集公眾意見。(9月22日《新京報》)
值得注意的是,汽車應當實行“三包”是消費者本來就享有的法律權利。《合同法》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這些法律規定明確或者隱含了對于所有商品,都應當實行“三包”,汽車屬于商品,法律規定中沒有專門排斥汽車,那么,汽車應實行“三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在1995年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這一規定雖未將汽車列入其中,但這《規定》也明確提到“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然而,盡管法律規定很明確,現實的操作卻往往不遵守法律邏輯。由于汽車必須實行“三包”并沒有寫入有關規章和紅頭文件中,即便是主張要“三包”的人,也在翹首以盼有關部門的規章出臺。
如今,國家質檢總局準備就汽車“三包”問題舉行聽證會,并征求公眾意見,這是一件好事,這有利于激活法律的規定,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但在公開博弈的同時,我們更希望公平博弈,就是要真正能吸納民意。
文/楊濤 圖/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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