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和把握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法律監督屬性,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科學發展提供理論支持,構建中國特色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理論體系。
自2000年高檢院設立職務犯罪預防廳,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部署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來,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同時,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科學發展提供理論支持,構建中國特色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理論體系日益成為一個緊要問題。其中,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職能屬性定位是理論體系中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根本性的重要理論支點之一,是預防職務犯罪基礎理論研究的出發點。正確理解和把握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法律監督屬性,對新形勢下積極踐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進一步深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
一、預防職務犯罪是法律監督的應有之義
首先,從法律監督的本源考察,預防職務犯罪與法律監督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監督的含義是“察看并督促”。中國古代設置了以御史和諫官為代表的行使監督權的制度。其主要職責就是糾察百官,防止官員違法濫權、失職瀆職。御史制度也成為我國現行檢察制度的歷史淵源之一。因此,從這個角度說,檢察權的產生是為了防止官員腐敗和權力恣意,是對公權實施控制的制度設計。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一般認為是“檢察機關根據法定職責和程序,檢查、督促糾正或提請制裁嚴重違法行為,預防違法和犯罪,以維護法制統一和司法公正的專門工作”。預防職務犯罪是結合執法辦案,分析職務犯罪原因及其規律,提出防范對策和措施,以防止和遏制職務犯罪發生為目的的一種專門工作,與法律監督的精神實質和理論內涵既有歷史淵源,又有本質的一致性。
其次,從刑事政策的目的看,預防職務犯罪與法律監督具有目的的一致性。預防犯罪是刑事司法活動和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活動中,通過行使職務犯罪偵查、審查逮捕、刑事公訴和訴訟監督等職權,依法追訴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其目的既是對犯罪分子本人的特殊預防,也是對其他具有犯罪意圖的潛在犯罪人員進行一般預防。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更側重于一般預防,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開展警示教育、進行預防咨詢等措施,是一般預防在檢察監督環節的表現形式,也是實現一般預防這一刑事政策目的對檢察監督的必然要求。
第三,從法律淵源看,預防職務犯罪與法律監督具有法理的一致性。盡管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目前還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規范,但并不是沒有可遵循的法律淵源和政策依據。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立法形式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作了規定,其中也包括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進行綜合治理的含義。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級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決定和條例,對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職責任務作了明確規定。近年來,中央陸續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B2012年工作規劃》,把預防職務犯罪納入司法監督的范圍,明確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
二、預防職務犯罪屬于職務犯罪監督(檢察)的范疇
從現有法律規定看,對職務犯罪監督(檢察)一般限于職務犯罪偵查的層面,但從法律監督的性質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進行監督(檢察)的目的來說,應該包括預防職務犯罪的內容。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職能管轄是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又一法理基礎。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是預防職務犯罪與查辦職務犯罪一般都是由同一機關承擔。目前,采取以預防為主的反腐敗措施已成為國際社會的通行戰略選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不僅把預防腐敗作為其首要內容,還要求各國反腐敗機構采取措施,積極預防腐敗。與此相對應,在反腐敗機構的職權配置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采取腐敗犯罪的調查權和預防權并行設立的方式。如印度尼西亞的反腐敗委員會、韓國的反腐敗委員會、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等。由于政治制度和司法體制不同,盡管國外的反腐敗機構不是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來理解和認識對職務犯罪的監督,但在履行反腐敗職能時,大都把預防腐敗作為與查辦腐敗并行的重要職責,由同一機關承擔。因此,我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監督(檢察)不僅包括對職務犯罪的查處,也包括對職務犯罪的預防,呈現“一體兩面”的特征。
三是預防職務犯罪是對職務犯罪全面監督的內容之一。職務犯罪監督是由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組成的統一整體。要提高檢察機關反腐敗的整體效能和法律監督能力,必須對職務犯罪進行全面監督。既要加大力度,嚴懲職務犯罪,又要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實行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并重,通過偵查和預防的優化組合,形成合力,繼而優化提高職務犯罪監督效能,提升反腐敗實效,實現檢察機關反腐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和統一。
三、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的現實需要
一是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檢察機關的政治責任和黨性的體現。圍繞黨和國家大局開展工作是黨對檢察機關和政法機關的基本要求,這也是檢察機關政治性的集中體現。就反腐敗工作而言,我們經歷了從嚴厲打擊到標本兼治,再到注重預防的根本性轉變。黨的十七大深刻指出,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并系統總結反腐倡廉實踐經驗,對新時期反腐倡廉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強調“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
二是預防職務犯罪是發展、完善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是檢察機關反腐敗職能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從發展的眼光看,建國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的內容、職權行使的方式和重點始終是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充實完善的。在監督范圍上,隨著時代的發展,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分別賦予了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和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職權。1996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的監督權,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對偵查、審判、執行等刑事訴訟的監督。在工作重點上,也從20世紀80年代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90年代的積極開展反腐敗斗爭,嚴懲職務犯罪,到近年來大力加強訴訟監督。職務犯罪是最典型、最集中、最嚴重的腐敗現象,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要求遏制職務犯罪的呼聲強烈。不僅要求檢察機關加大懲治力度,更要求將法律監督關口前移,做好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目前,檢察機關在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上,還存在“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現象,必須適應人民的期待和形勢的發展,實現“懲治于既然”與“防患于未然”的統一,更有效地履行反腐敗職能。
三是預防職務犯罪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推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從廣義上講,預防職務犯罪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是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各個部門的共同職責。但這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職能可以被代替、弱化,而是恰恰需要強化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發揮其功能作用。與其他部門的自身預防相比,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具有獨特的優勢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曹建明檢察長所指出,檢察機關承擔著偵查、決定逮捕和起訴職務犯罪等執法辦案職責,對職務犯罪癥結、特點有比較準確的把握,對犯罪分子的墮落過程有比較直接的了解,對引發犯罪的體制機制制度問題有比較深刻的認識,這是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職能優勢。近年來,全國已有11個省、350個地市、2406個縣區建立了黨委領導下的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檢察預防以實際成效贏得了黨委、人大、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
總之,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與法律監督職能密不可分,是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這也決定了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立足于法律監督職能,結合執法辦案開展,而不能脫離、超越法律監督職能之外。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檢察預防工作的科學、健康、長遠發展。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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