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生,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某社區。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行至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學院路與蓮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約50米至300米處路西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4塊。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后行至許昌市東城區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東非機動車道上、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東非機動車道上、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機動車道上、新興路與魏武大道交叉口向東280米處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10塊。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后行至許昌市東城區桃源路與綠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機動車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4塊。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萬和市政公司員工于2020年3月13日報警,稱其公司轄區內道路上的窨井蓋被盜。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于當日立案偵查,3月16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某生。公安機關以張某生涉嫌盜竊罪于6月2日向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生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生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議。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于8月21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發生后,當地檢察機關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對案發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及時向偵查機關發出提供證據材料通知書,要求偵查機關對案發路段不同時段非機動車、行人流量進行調查取證,指導偵查人員在案發主要地點進行偵查實驗,查證案發主要路段人員往來密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檢察機關根據查證情況,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由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盜竊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進行認定。檢察機關還通過對被告人釋法析理,使其深刻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制度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