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法院網報道,42歲的原中日投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曉瓊,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30萬元。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繼續追繳王曉瓊人民幣三十萬元,發還北京市中日投資管理公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曉瓊于1994年4月被中日青年交流中心錄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同年4月8日被中日青年交流中心任命為北京中日恒泰工貿公司經理。恒泰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更名為北京市中日投資管理公司。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王曉瓊任上述兩公司的經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1995年5月,王曉瓊利用擔任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以該公司名義從江蘇聯合信托投資公司貸款1000萬元后,將其中的30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劉某使用。
二中院認為,王曉瓊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懲處。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