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司法實踐中,認定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犯罪時,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
根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司法實踐中反映,司法解釋雖然明確了此類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但在具體查證和認定中存在一定困難。
為此,《意見》列舉了4種可資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的參考因素。要求在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這4種因素進行判斷: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應當注意到,這些因素本身不一定具有獨立的判斷意義,這里更多的是提供一個查證方向和認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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