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廣東省旅游局召開貫徹落實《旅游法》動員大會,羊城晚報記者從現場獲悉,對游客不文明行為的處罰或將在配套條例中得到落實。
《旅游法》只提出旅游者的義務,如第13條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除了第110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對旅游者更為細致的處罰。
廣東省旅游局副局長周開生表示,以《旅游法》為指導,對旅游者刻“到此一游”等破壞旅游資源行為的處罰將在配套條例中體現。“旅游者是有意破壞還是無意損壞,都要分情況進行賠償處罰。”記者黃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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