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曾遭受一些音樂人強烈批評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跟一稿相比,修改率達92%,惹起眾怒的“錄音制品出版3個月后可被復制”第46條被刪除,與其呼應的第48條等也進行了條文修改。可以說,音樂人的爭取還是收到了比較理想的結果。
修改滿意專心業務
作為此前批評聲音的代表之一,宋柯這樣回應,“大家都忙,看這事已經解決了,問題不大了,就忙別的事去了。”宋柯的確有別的事要忙,他在今年6月重回音樂行業,出任恒大音樂公司董事總經理。當務之急已不是《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有哪些地方不完美,而是如何讓手上的音樂版權找到買家并且能夠安心、順利地收到錢。
版權增收多種經營
音樂人李廣平提出,每年幾萬場演唱會、音樂會所使用的音樂作品純粹屬商業行為,也應該去收費。
不要認為音樂人什么錢都想要,卡拉OK、公共場所播放的收費有集體管理組織代收,能分到音樂人手里的十分有限。《著作權法》修稿草案第二稿做到了還權于音樂人,有助于音樂行業恢復信心,但可能還有各路“婆婆”隨時會冒出來。這種情況下,能把版權使用費收好,壓力不小。
作為內容生產者,音樂人有權利提出要求、參與到規則制定中去。在這個盜版尚未有效遏制的時代,音樂行業想要翻身,必須廣開財源。單靠賣唱片、賣版權賺錢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所以恒大音樂著重于運營演唱會品牌和藝人包裝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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