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表哥”楊達才因“微笑”和“名表”而倒臺有其偶然性,而如何讓這種偶然成為必然才是當前最亟待解決的問題。
特權腐敗中的人性分析
“表哥”楊達才之所以能引發社會聚焦,成為網上和網下議論的焦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公眾對楊達才作為安監局局長背后種種“特權”可能帶來腐敗的質疑。楊達才的落馬再次發人深思,究竟該怎樣防范“表哥”們的墮落?
長期以來,我們在反腐敗上過于強調和依靠個人自覺,近年來不少論者批評其為“性善論”,提出應以“性惡論”為據,有的則提出要以“經濟人”假設為基礎。應該說,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它確實指出了問題的理論原因。但是,這種認識和分析又幾乎全部是從西方舶來的,實際上也不夠全面、科學。馬克思主義人性論認為,善和惡只是價值評判,在評判的主客體諸多不同情況下,其結論必然千差萬別。評判的前提是弄清楚人性本身是什么。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來自于自然又形成人類社會,因而人性是自然性和社會性的統一,其中社會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人的本質屬性。自然性決定了人在本能上是利己的,但社會性的本質又決定了,只有利他、利社會才能真正利己;在社會性的影響和滲透下,人的需要也有馬斯洛所論的五個層次。因此,人性決非一個簡單的善或惡所能概括。根據馬克思主義人性論,包括廉政在內的所有法律制度建設,既要處處防止惡,也要大力鼓勵善,使人既不敢不能不愿為惡,更能積極主動為善。
馬克思指出:“人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也就是說,只有站在利益的角度才能透視整個人類社會,才能把準人們的思想行為脈搏,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關鍵。因此,資源占有的不平等不可避免地產生利益沖突,進而引發社會沖突,發展到極端就是革命,從根本上推翻現行體系。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和理論背景下,作為解決社會沖突的重要舉措,“防止利益沖突”被西方國家引入近現代反腐敗領域。今天,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更要自覺地以馬克思主義利益論原理為指導,通過制度上的改革創新,創造性地解決利益沖突問題。既要防止權力運行和職務行為受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因素影響,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而決不能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同時又要滿足公職人員的合理利益需求,真正打牢他們廉潔從政的物質基礎和心理基礎。
成熟的制度規范應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
治理特權腐敗一直以來是執政黨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有關部門出臺了上百個防范懲治腐敗的具體措施。但一個不得不承認的事實是最后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癥結何在?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們歷來“重政策而輕法律”,沒有將政策措施及時上升為法律,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實施。好的政策措施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才能最大限度地達到其制定的目的。
從規范化到制度化再到法治化,這既是歷史發展和邏輯規定的內在要求,更昭示了制度建設的實質和發展趨勢。這個趨勢就是要實現法治化,最終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鄧小平指出,廉政建設“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胡錦濤總書記也要求把各項工作都納入法治軌道。治理特權腐敗當然也不例外。也就是說,只有實現廉政法治,才能從根本上遏制特權腐敗。
許多國家將政府官員行為準則法律化、程序化,實行從政道德法制化,使道德規范不僅僅依靠本人自覺性維持,而是通過國家法律的權威性保障遵守。近年來,黨和國家制定、修訂了一大批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取得了豐碩成果。其中,部門廉政立法工作也取得了積極進展。
當然,有些成熟的制度規范應及時補充完善,上升為法律法規。比如,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中國初步確立了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該項《規定》構建了中國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制的基本框架,為中國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的完善提供了現實基礎,它首次使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置于監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的意識,對遏制和懲治特權腐敗有著一定的進步性和時代性。但該項制度從立法和執法操作要求來看,還需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因為由兩辦聯合頒發的《規定》,尚屬于部門規章性質,其立法缺乏權威性、獨立性和應有的剛性,與懲治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意義相比較還不相稱,因此應提升財產申報制的法律層次,使其上升為國家法律層面的制度。
財產申報制將給特權腐敗以致命打擊
當前,“表哥”楊達才案并沒有隨著其下馬而消停,三峽大學學生劉艷峰和湖北律師許方輝相繼發出信函,申請公開“表哥”楊達才的實際工資收入,而且廣大網民也集體要求公布當事人楊達才的工資收入。可見,在涉及腐敗案件時,公布涉事官員的財產收入已經是公眾的普遍訴求。
就我國目前防治腐敗的情形而言,懲處腐敗的法律有余而預防腐敗的制度和措施則明顯不足。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制作為一項防范腐敗的預防性措施,使官員的財產及其變化狀況置于陽光之下,為企圖特權“尋租”者設置心理障礙,可以防患于未然;切實推行,將給特權腐敗以致命打擊。
有了法律、制度,不落實也是一紙空文。當前,治理腐敗執行不力問題常見多發,但歸根到底,其根源不在執行,而是在法律制度本身。比如:一些制度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過于原則寬泛;一些制度缺乏系統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有的制度還存在地方和部門本位主義等。所有這些,都是執行不力問題在制度本身上的根源所在。因此,關鍵要從制度本身設計上提升制度的執行性,對官員財產申報制而言也同樣如此。
無論在哪個國家,財產申報制的實施都會破壞部分領導階層特別是部分貪污腐化者的利益。當前中國落實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的最大阻力也正是來自擁有特權利益者。反腐敗學者王明高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所做的一項調查表明:99.5%的調查對象認為目前有必要實行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制。實行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制,符合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遏制權錢交易等各種特權腐敗行為的發生。
在提升財產申報制的法律層次基礎上,還需要構建財產申報配套措施,這樣才能有效治理特權腐敗。反腐學者王鳴高建議,實行金融實名制、公民信用保障號碼、遺產稅和贈與稅等制度,將是家庭財產申報制有效實施的保障,這或許是未來著力的方向。
(來源:《人民論壇》總第380期 作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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